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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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淄国税函[2006]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流[199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及其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现有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商贸企业,下同)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本次年审的范围,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二、年审的内容
本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2005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应税
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防伪税控系统应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
(一)重点审核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1)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银行结算帐户;
(2)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核算方法、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
(1)是否按规定税率和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有无错用税率和少报收入行为;
(2)是否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销项税额,有无迟报、瞒报收入行为;
(3)是否按规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有无擅自扩大抵扣范围行为;
(4)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无逾期不申报纳税行为等。
3、一般纳税人增值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配备票管人员,票管人员是否具有《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是否符合“六防”要求,有无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而不及时上报的问题;
(3)是否按规定数量、期限领购和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超数量领购和逾期不缴销专用发票问题;
(4)是否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套开、超限额开票、出借专用发票及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开票等违规问题;
(5)是否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对取得的带密文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认证扣税,有无不按规定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而抵扣税款的问题;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核定是否真实,使用是否得当。
4、其他重点审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2)是否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3)是否按规定开具其他抵扣凭证。
(二)重点审核对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
1、办的商业企业;
2、临时一般纳税人和新认定不足一年的正式一般纳税人;
3、连续3个月未申报、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和列入非正常业户、c类企业管理的;
4、生产经营免税货物或劳务以及享受增值税返还的;
5、年应税销售额变化较大、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税负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无正当理由的;
6、自身没有不动产,单纯靠租赁其他单位的房屋办公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外来人员在我市举办的经营性企业和分支机构;
7、发票用量异常及纳税评估和发票稽核、协查过程中被发现有疑点的;
9、列入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监控范围的;
10、年度内发现有偷、骗、抗税和专用发票违规、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
三、年审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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