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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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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相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异地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所属异地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我市范围内所属异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分支机构)为该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异地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由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异地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异地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

  (二)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各异地分支机构根据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分别就地申报(简易申报)缴纳增值税。

  1、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总、分支机构当月应交增值税=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售收入÷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纳税申报

  (1)总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总公司及其异地分支机构同期应纳税额的分配依据,《分配表》是该公司本部及其异地分支机构分别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总公司应每月8日前将上月《分配表》交各异地分支机构。

  (2)总公司及其异地分支机构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本部或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及相应计算出的进项税额等有关项目,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及规定的附报资料,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税额明细)按照本部或本级当期实际取得和认证的进项凭证情况填报。

  (3)总公司统一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完整填报各项目,并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他附报资料均按汇总后的数据填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公司本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发票管理

  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如需使用发票,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缴销。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检查由市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分支机构的日常税收征管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异地分支机构2003年末的留抵税额均汇总到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抵扣。

二○○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1、苏州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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