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增值税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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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5]051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省的增值税管理规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年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4、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5、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经营者。
(二)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如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如实反映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
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报省国税局审批。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送交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科(所、征收分局)长签具意见,县(市)分局主管税政的部门写出调查意见,最后由县(市)分局主管业务的局长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4月底前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纳税人发给年审合格证,并加盖\'一九九年年审合格\'印章;对不合格的应按规定限期整顿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及时通知发票管理部门收缴专用发票,换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县、市以上国税局办理,由税政部门具体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保管发售。
1、县、市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立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专职发票管理人员;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发票库房和保险柜;发票所设置发票领、发、存总帐,并按税务所(征收分局)和用票单位设明细台帐。
2、发票所(征收分局、税务所)发售发票时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是审查用票人持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专管员或管理人员、所长签署同意购票的审批意见;二是发票所必须凭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证、购票员资格证、用票单位专用发票购领簿,由企业的发票管理员到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三是对购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坚持\'三级\'审批制度,坚持限额限量发放,一般一户每次只准发售一本,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发票的管理上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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