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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络红包税收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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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人都喜欢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互相发红包,特别是逢年过节,“抢红包”沾沾喜气已经俨然成为一种新风俗。然而,近日有报道称网络红包也要征税了。本文将对2016网络红包税收新规进行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16网络红包税收新规解读

【事件】

近日,有报道称,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也并没有对此事进行回应。

【解读】

个人红包不在征税范围

青年报记者核实到,事实上,早在今年期间电子红包大战之后,电子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得到确认,但明确仅是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而言,个人间红包并不在此列。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月份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

“电子红包”也需明确归类

对微信红包征税,并不是我国税务部门增加的一种新税种,而是将网络红包尤其是微信红包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归类与划档。事实上,在全国范围某个移动终端上派发红包的企业,往往带有宣传和营销的特点,他们为这种营销付出代价,合情合理。这也正是马化腾之前曾表态支持对网络红包征税的最主要原因。同时,网友抢红包也确实拿到了一些额外收入,也完全符合《》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偶然所得收入的规定。需要正视的是,既然现实之中我们接受到企业的奖金需要纳税,在网络之中当然也需要纳税。更要明确,纳税是义务,逃税是违法行为。

首现微信红包纳税案例

有基层税务机关也传出消息,江苏一家企业因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主动向江苏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征收入库的“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这家企业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带中奖性质的红包,按税法相关规定,肯定要征收,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东台市地税局曾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企业电子红包纳税亟需执行标准

多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昨天表示,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企业发放电子红包应该缴税在法条上仍然缺少明确的界定,各地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明显偏大,因此确实亟需由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细化征税标准,同时也要在如何执行方面施行必要的技术手段。此前已经传出消息,税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这一新生事物,完善征收监管。由此,不难推测,如果昨天流传的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属实,应该也是对电子红包缴税问题的明确和细化,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纳税标准有望出台。

在个人用户单次接收“网络红包”过于微薄及纳税成本过于企高的情况下,征税部门或许没必要锱铢必较。而要规避借红包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该考虑的也是制订相关法律设立适宜的起征点。不然,对几块几毛钱的红包征税,不仅纳税成本过高可能会得不偿失,更有可能会对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赢利能力、乃至生存能力造成冲击。

无论“网络红包税”是否在酝酿中,其征税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为了堵住偷税漏洞计,也要避免对小额红包的“误伤”,这样才能做到情与理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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