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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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政策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政策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享受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限额按本地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支付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3、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4、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5、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6、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 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增值税项目。
(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8、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0、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1、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2、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以及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锐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15、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16、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磷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脂、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17、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18、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1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0、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无论公开拍卖、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还是将一些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含金银首饰) 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只要执法部门和单位将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1、拍卖行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22、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23、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4、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25、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26、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7、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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