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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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 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 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 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升
1%
1.0升<气缸容量
≤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
≤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
≤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
≤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
≤4.0升
25%
气缸容量>4.0升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合计
――
――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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