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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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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负不因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不同而异,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②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国民经济服务。

③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便于中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④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税法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这是中国参照国际惯例所采取的堵塞逃避税收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也在征税之列。纳税人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上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两类纳税人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区分标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未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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