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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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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