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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协定税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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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我国将对哪些国家实施协定税率具体情况如何

答:充分发挥关税在促进多边、双边经贸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作用,对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尤为重要。2010年,我国将根据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以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实施的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一是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包括1767个税目,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为8.9%,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3.3%;二是对原产于智利的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29个税目,平均税率为1.3%,平均优惠幅度为87.7%;三是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62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5.3%,平均优惠幅度为43%;四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4.0%,平均优惠幅度为61.6%;五是对原产于新加坡的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2753个税目,税率均为零,平均优惠幅度为100%。特别是,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降税后,我国对东盟各国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税目数在6800个左右,总体平均税率为0.1%,平均优惠幅度为99%。同时,上述国家也将根据相关协定,在2010年对我国商品实施相应的协定税率。2010年,我国将继续在内地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和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此外,2010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

问:2010年我国进出口税则在商品列目方面有何变化

答: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2010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增列了硫酸羟胺、重组人胰岛素、食品级冰乙酸、速凝永磁片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0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09年的7868个增至79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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