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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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表明,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上,免税制还可进一步区分为无条件免税制和有条件免税制,以及完全免税制和累进免税制。
无条件免税制,是指不设定任何条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由于无条件免税制的采用会使采用国完全失去其居民的海外税收,故大多数国家均不采用。采用此种免税制的,主要是一些“避税地”国家或地区。
有条件免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设定一定条件;只有那些符合设定条件的境外所得或财产,才免予征税。所设定的免税条件可以是程序上的,如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境外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汇入本国;也可以是实体上的,如规定仅对持有外国公司股权一定比例以上者的境外股息所得,才免予征税。
完全免税制,是指通过从本国居民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减去其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免税部分,并以二者之差作为税基(tax base)来依法定税率征税。按照完全免税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一境外所得额中的免税部分)x法定税率=应纳税额。简言之,这是通过实际减小税基来免征境外所得税的,因此比较彻底。但是,正是因为它太彻底了,故实际上采用的国家并不多。
累进免税制,是指虽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但却将税基分作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身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与该居民来源于境外所得中的免税部分之差;二是作为确定累进税率依据的税基,它等于本国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即该居民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之和。按照累进免税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一境外所得额中的免税部分)x(依据境内外全部所得额之和而确定的)法定累进税率。不言而喻,采用累进免税制的前提,是采用累进税率。
在效果上,由于所确定的法定税率大小不同——依完全免税制所确定的法定税率通常较小,而依累进免税制所确定的法定税率通常较大,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完全免税制较有利于纳税人,而累进免税制则较有利于征税国。
(二)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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