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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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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交通稽查大队、各镇交通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00)10号《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0)211号《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2004年度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我市车购税征收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车辆购置附加税是国家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自2001年1月1日开征车购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以来,部分单位和车主纳税意识淡薄,漏缴、拖缴、逃缴甚至抗缴车购税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漏征现象尤为严重,造成了国家专项税收大量流失,按照省、市关于2004年度专项整治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车购税征收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车辆购置附加税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广大业户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

二、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范围及办税程序

2004年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的对象是汽车及挂车、农用车(含三轮、四轮)、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及二轮摩托车的拥有或使用者。

自2004年4月1日起30日内,主动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车购税完税手续的,一律免收滞纳金。自2004年5月1日起查征的漏缴车辆,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办税程序:1、新车车主必须持发票第五联、合格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电话:8166785)办理;2、已上牌照的车辆须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上述地点办理完税手续。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应征不漏

针对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三小”车辆购置附加税严重漏征的局面,市交通稽查大队自2004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稽查活动,对查征的漏缴车辆,按规定依法处理;交通管理所要结合源泉管理,加强对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发现漏税车辆要依法对其进行补缴;交通治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对妨碍执法人员工作和抗缴、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严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规费征收处要牵头做好全市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工作,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为全市广大机动车辆业户提供一流的服务,确保2004年度车购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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