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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附加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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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进口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后,还会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部分进口税,加征的进口税部分,就是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不体现在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例如:美国在1971年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危机,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附加税;有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人或限制高价奢侈品的进口,对其征收附加税;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曾因某种商品一时进口量过多使国内生产,受到威胁而征收紧急进口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缔约方的关税正税加以约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正税的附加税。但为了抵制倾销、贴补,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旧中国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即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于进口关税之外,另征收进口调节税。这些调节税已于 1992年4月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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