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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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9)501号
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5日
附: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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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
┃33049900.1
│护肤品
│17%
│8%
┃
┠───────┼──────────┼───────┼───────┨
┃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
┠───────┼──────────┼───────┼───────┨
┃33052000
│烫发剂
│17%
│8%
┃
┠───────┼──────────┼───────┼───────┨
┃33053000
│定型剂
│17%
│8%
┃
┠───────┼──────────┼───────┼───────┨
┃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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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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