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99版税务登记表证和规范登记征收环节有关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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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现将99版《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至6)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原《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同时作废。
各有关分局和东鹏印刷厂应在本文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对旧版《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进行清理,报市局征管处核销后统一送东鹏印刷厂销毁。
《临时税务登记表》由征收分局负责受理和录入,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征管工作规程》及有关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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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环节的执法行为,市局就有关征管问题作出以下规定,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税种税目的核定问题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第一次到征收分局(包括征收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时,征收科(包括征收所,下同)必须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经营范围核准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税务登记证上未注明经营范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根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核准其应纳税种税目。其中查帐征收企业的税种税目核定和登记由征收科负责,双定户的税种税目核定和登记由评税科负责。税政科应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方面、电脑科应计算机技术方面予以协助。
对已办理过申报的纳税人,由于核定其税种税目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催报催缴内容错误的,征收分局应在本月向这些纳税人发送《纳税人信息核实表》(式样见附件7),收集正确信息后电脑科负责录入电脑,对电脑中有关错误信息进行修改,以保证以后催报催缴工作的准确性。
二、催报催缴内容的调整问题根据近期催报催缴工作运行的情况,市局决定将催报催缴以税目为指标改为以税种为指标。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的查询,在传真的催报催缴文书中增加各征收点的查询电话。
三、税务登记资料的核对、录入、存档问题
1.税务登记分局及其他负责税务登记资料受理、审核的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登记资料时,必须按照《税务登记表》、《临时税务登记表》列明的填写内容逐项对照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照和资料,检查纳税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2.经以上审核对填写合格的《税务登记表》、《临时税务登记表》,电脑录入人员必须逐项全部录入电脑,特别是原未录入的“经营范围”、“总、分支机构情况”等内容。今后如录入内容有缺项的,电脑将在生成登记信息时予以提示。
3.登记分局在完成税务登记程序后,应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五整理登记资料(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将一份《税务登记表》存档管理;各征收分局应指定人员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一(遇假日顺延)到登记分局领取另一份《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证照、资料。资料交接时应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试行)》(文书式样及填写参考式样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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