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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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薯类、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园艺、其他经济作物的征税按照农业特长税征收,具体税率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常年产量是1960年代初期的三年困难时期粮食产量确定。
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国务院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但直至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尽管历经多次调整,但实际上剔除农业税附加和“三统五提”,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税总量按照法定亩计算,绝大多数地区一直维持在1960年代初期(三年困难时期)核定的水平,按照实物计算无实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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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时期
计算农业税以生产单位——主要以生产队实际产量核算征收,实际上仍旧以三年困难时期按法定亩核定的标准征收;其他农业生产组织则按照实际种植的农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收获、收入核算。
人民公社解体后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生产队为主体的基本核算单位转变为一家一户的农户,因此农业税的征税分解到各个农户。在一个生产队内,平均每法定亩征收的税率相同。按照农户承包的法定亩数量分摊到农户,故此称为“田亩税”。有的工作粗暴的基层组织(主要为生产大队)在核算和协助征收的农业税的时候,简单地按照人口计算方式来平摊税赋,故被称戏为“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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