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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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简介:某国家机关转让一幢旧房,转让价格为900万元。该房建于70年代,当时造价为70万元,如果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盖同样的房子需380万元。由于旧房占地原来是行政划拔的,因此转让旧房时,该国家机关补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180万元。已知该旧房有六成新。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旧房时,应以房屋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案例中,计算扣除项目的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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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国家机关补交的划拨国有土地出让金180万元,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计算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80×60%=228(万元)
(3)计算可扣除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本案例中的房产转让者系税法所称“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缴纳的转让印花税应予以扣除。
①营业税:900×5%=45(万元)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5×(7%+3%)=4.5(万元)
③印花税:900×59%00=0.45(万元)
④可扣除税金的总额:
45+4.5+0.45=49.95(万元)
(4)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180+228+49.95=45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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