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段志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段志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55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55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本文有45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55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9〕155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征税问题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且批文中未要求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可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执行,即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村居民占用其他农用地新建住宅适用税额问题
  农村居民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新建住宅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上述列举的其他农用地的税额减半征收。
  三、关于2008年1月1日前占用耕地应纳税款补征问题
  2008年1月1日前纳税人占用耕地,按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按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旧税额标准补征,其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发【2001】110号相关规定处理, 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征,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征。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税对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占地手续的,不再补征耕地占用税。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101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