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修改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公告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洋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1日08时28分02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洋”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关公告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16号令发布实施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改为:“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可自该货物办结海关出口......本文有20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海关公告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16号令发布实施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改为:“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可自该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
海关公告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16号令发布实施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改为:“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可自该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向海关申请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经海关审核货物确已出口的,予以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上述修改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公告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16号令发布实施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改为:“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可自该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向海关申请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经海关审核货物确已出口的,予以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上述修改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海关修改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公告”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099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