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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抵扣增值税于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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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愿望可以理解,但可能并不合理。首先,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在经济学语境,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这样的愿望可以理解,但可能并不合理。首先,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在经济学语境,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固定资产定义概念是包含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固定资产概念,则将房屋、建筑物给予了剔除,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将它们包含其中。既然是增值税改革,那么理应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操作。

  这一点也决定了不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在现行的技术条件下更容易处理。增值税是一项征税手段相当成熟的税种,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定义。如果现在改变现有惯例,将房屋和建筑物纳入抵扣范围,那么这必将引起混乱。毕竟,现在离新税则正式开始实施也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即便抵扣范围有进一步扩大到这些领域的必要,在技术上,也无法立即完成。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并不简单地就是一项减税措施,它还体现着结构调整效应。对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一方面是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另一方面还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采取更高效生产工艺的作用,这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改变粗放型的扩张模式。相比之下,鼓励投资房屋和建筑物则与技术进步关联不大。增盖厂房和办公楼是能够拉抬投资,在宏观上也是GDP增长的源泉,但集约型的发展方式可谓是南辕北辙。

  就当前经济形势而言,仅仅是依靠减税是不够的。在日前公布的增值税改革的细节中,合理的税负得到了充分的抵扣,因而,如果说避免税收下降过快是未将房屋、建筑物纳入抵扣范围的一个原因的话,那也不是主要的原因。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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