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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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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继续执行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我市具体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我市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继续执行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我市具体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我市辖区内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我市辖区内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纳税人税款时执行相同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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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享受优惠的应税所得项目及减征幅度

  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源于灾区且在我市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的所得项目均纳入优惠范围,减征幅度如下: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减征九成。

  (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家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减征七成。

  三、执行减征期限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四、管理

  落实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符合减征条件的,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提出申请,提供受灾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注明减征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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