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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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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我司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小客车1部,已使用3年,现对外单位销售,可否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客户;其销售价格未超原值,要否交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

  咨询问题:我司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小客车1部,已使用3年,现对外单位销售,可否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客户;其销售价格未超原值,要否交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卖出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具体还请向你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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