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阮龙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阮龙”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本文有105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办法》中所指“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在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内为本地。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一)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区域代码详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四)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的,代码统一为18位,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在第7、第8位添加出生年份的前两位(出生年份用4位数表示),同时在末位后加Y。同一个人在同一地区需要办理多个税务登记的,在18位代码后加顺序号。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纳税人申请办理或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对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属“本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属“外地”的,应按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分别办理。

  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决定。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089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