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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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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再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文 号: 国税发(1996)153号 标 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本文有76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文 号: 国税发(1996)153号 标 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内 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 文  号: 国税发(1996)153号 标  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内  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 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 9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 知》,海关总署以署监〔1995〕18 5号予以转发。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 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 务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 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海 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对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作如下规 定: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 退税专用报关单时,海关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签发出 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 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免税。税务机关根据现 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具体事宜。在具体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 申请时,税务机关要依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和现行有关规定区别对待,认真 审核,严格审批。   三、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5〕184号文件规定的补 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 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 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须在出口 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 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证明的报告”办 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补办时 间特准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止。   四、上述通知内容,各地海关应予公告,税务机关通知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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