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收政策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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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去年以来,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对契税政策做了适当的调整和放宽,黑龙江省对此采取了哪些新措施
(一)黑龙江省专门下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普通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31号),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且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其执行标准为: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5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执行1%税率。(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黑政发【2008】127号文件有关普通商品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黑财农村【2009】6号)规定,自2009年2月6日起,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此税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含1.5倍)以内。其执行标准为:在2009年2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执行1%税率;个人购买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执行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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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及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如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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