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业营业税适用税目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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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以及其他邮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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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递函件或包件,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传递函件包括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包括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物品的业务,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
(5)邮政储蓄,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片、相片、真迹等。
(3)电话,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业务。
(4)电话机安装,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
(6)其他电信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对邮电通信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集邮商品的销售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区别对待。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标、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2)报刊发行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是代理性质,只收取发行的手续费,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是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报刊销售所取得的经营收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邮政储蓄业务,是邮政部门为银行代办金融业务,是代理性质,其取得的利差收入实质上是代理手续费的转化形式,应属于与邮政业务相关的业务范围,按邮政通信业而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电信物品销售。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钱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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