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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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典当行与人签订典当合同,活当某物品,期限6个月,到期付息,到期时,赎当人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并未归还款项赎回典当物品,请问,我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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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按规定,您典当行应在收到款项或开出凭据的时候纳税,有合同的应按合同中规定到期赎回付息日来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开出凭据或合同中规定付款日期或应税行为完成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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