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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纠纷民事起诉律师的收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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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纠纷民事起诉律师的收费是怎样的?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民事起诉律师的收费是怎样的?

  1、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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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2、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3、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100-2000元/小时。

  4、对于涉及财产的债权债务案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5、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民事起诉律师的收费是怎样的?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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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如何向法院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民事起诉律师的收费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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