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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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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问题

新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首先就在上市公司推行执行新准则。对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部分豁免,就会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新准则也将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在公司出现或面临亏损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维持业绩或保住“壳资源”的考虑,很可能会考虑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上市公司如以注入的优质资产去进行债务重组。不仅能获得债务重组利得,而且还能扩大资产转让收益。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债务重组确实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其每股收益。但这种做法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债务重组利得毕竟是债权人而不是所有者做出的让步,过去将其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实在是特殊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现在将其计入损益,不是“白”的变“黑”,而是正本清源。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的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这个前提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新准则的滥用,不恰当的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有人认为一些关联方还可以通过一面豁免债务、一面做高业绩来操纵股价,搞内幕交易,吃亏上当的依然是小股民。实际上,这种担心有点多虑了。这是因为,其一,对于ST公司而言,幻想依靠债务重组获益而摘帽、摘星是徒劳的。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摘帽、摘星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会在摘帽、摘星时被扣除;其二,经历了十几年证券市场风风雨雨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投资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进而作出理性的选择。投资者盲目跟庄、任人宰割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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