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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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弊端
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属性一是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做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人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 方法 来弥补该损失。二是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但对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之间的差额不作重组损失,这违背了一致性原则。
重组收益确认 问题 2001年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人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直接计人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要看其 经济 实质。从本质上说,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只是偶发性事件,因此,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另外,按照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的应税收益,须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计算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而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观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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