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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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调解
1.民间借贷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货币为标的的货币借贷;一种是以实物为标的的实物借贷。
2.因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统称为借贷纠纷。
3.借贷纠纷主要是因借贷的利息和偿还等问题引起的。
4.根据借贷的性质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务纠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调解因利息产生的债务纠纷,一般应提倡互助互济的精神,不计利息,无偿借贷。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生产经营借贷等,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计算利息的有偿借贷,也是合法的。只要利息不超过一定的标准,利息作为对债权人提供贷币帮助的报酬,不应一律看作剥削,但是,有偿借贷必须事先约定,其利率应合理合法,一般不得超过国家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一倍。国家禁止复利、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
2)调解因借贷偿还日期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如双方约定偿还日期的,债务人应如若偿还债务。没有约定偿还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索还,但应根据情况,给债务人留有适当的准备时间。如果债务人确有实际困难,应该偿还时不能偿还,债权人应采取公期索还,延长还期等宽限办法。如果债务人有条件偿还而故意拖延,债权人有权采取债务到期之日起合法加收利息等方式补偿损失。
3)调解因借贷偿还实物问题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应向当事人讲明,借贷是一种所有权的转让,在偿还时不得要求债务人以原来的财物归还。但是,实物借贷应以同等质量、数量的实物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实物偿还,货币借贷应以同类的货币偿还。债务人不得私自变更、顶替,债权人亦不得做李项要求。
4)调解因债务人中途死亡而产生的纠纷,不能因债务人的死亡而视为债务消失,死者的遗产的继承人有义务替死者继续偿还。但是,继承人替死者清偿债务的数额,应以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数额为限。超出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可以不予偿还。
5)在调解借贷债务纠纷中还应注意,借贷的标的,必须是国家允许私人流通的货币或实物,不能以国家禁止的金、银等进行借贷;借贷的中间人、介绍人,不得居间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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