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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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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在各基层法院急剧上升,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赌博而产生的高利借贷。起诉的案件,较之先前的案件相比,被告从借款人转变为借款人和其配偶,且保全数量也随之增加。被告人数的增加,从另一方面也说明百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和掌握比先前的要多。但一方面也增加了法院送达、判决的难度。因为很多案件,由于被告一方出门豪赌,高利借款,根本是用于个人的私利,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根本就不知情。有些债权人是专门在赌场上放高利的。一旦被告一方还不出高额的利息,就起诉到法院。由于该债务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另一方一般是拿不出确实的证据,故此要推翻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很大的难度。庭审中,单靠被告双方的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受各自思维、情感的控制,在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下,并不成证据链,是不可能作为单独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一方最多是拿出在公安局里的询问笔录,证明另一方确有赌博等不良恶习,然这份证据也仅仅只能证明在某个时间段在赌博等从事其他活动,并不能证明借款用的钱即是用于这个行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也对借款用途进行询问,但收效甚微。在民间借贷中,该问题逐渐凸现。故此,在借款时,无论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借款人都会要求债务人在借款协议里写明是用于家庭支出或经营投入等正当理由。若是让法官去调查该借款的用途,一是没有可操作性,没有线索,二是不符合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被告若要证明该钱款用于赌博等不是家庭支出,则其就有义务拿出证据,若举证不出,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该债务的用途被告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则其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几率较大。且一旦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则在诉讼请求上也会与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分期。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请求都包括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本金问题上双方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争议焦点一般为利息的支付问题。随着地下钱庄的盛行,一般是高利借出。为了规避法律,在借款协议上一般不约定利息,而是以违约金代替。例如,若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还款,则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5‰计算。在诉讼请求中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原告在起诉前,被告已每月6分甚至1毛利支付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支付一般不出具收条等书证,故此,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也没有证据相印证。在原告不承认高额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根据被告的一面之词予以认定。若是该部分款项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那让夫或妻的另一方承担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的责任未免过重。

有些债务人,在对外负债大量归还不出的情况下,为了使配偶不承担责任,他们一般的做法是离婚,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调解,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跟有否离婚没有太大的关系。且离婚协议书只能对内有效,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此虽然离婚,债务人的配偶在面对债主时,并不能因此作为不承担债务的理由,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各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另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借款情况,而债权人又不明知,那这种约定是否认定为逃避债务的约定呢由于缺乏具体的依据,也就依靠主审法官自我把握、自由裁量了。这样就会出现相同的案件不同的认定结果的现象,似乎又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了。我国一些婚姻法学家针对《婚姻法》的这一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有人提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责的债务,从其约定,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不予允许,但这一设想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个现象。那就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财产而“假诉讼”。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是效力对内的约束,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但是现实中,不少不和谐的婚姻家庭也是大量存在的。有一个具体案例,原告、被告都承认有笔巨额债务的存在,但是被告的配偶得知此事时,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陈述,其根本就不知道有该笔债务的存在,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对外负高额债务的。最重要的是,现在被告与其配偶的关系紧张,正在办理离婚事宜。后来,该案件在法院调查中,真相大白。该案之所以可以查清,是因为这个案件中存在很多的漏洞,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若是一方为报复另一方而通过钻法律的空子,精心策划,或真或假地制造债务,那要举证该债务是不真实的债务则困难重重。经过统计,该类型案件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有愈演愈烈的形式。由于在刚结婚时,双方感情融洽,是不可能留下证据证明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是共同债务。诸如此类状况,如果一概按照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处理,难免有以偏概全,曲解立法本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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