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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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下的所得税处理
[例]2001年3月5日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00,000元。由于甲企业现金流量不足,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02年10月20日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支付货款70,000元,余款不再偿还。甲企业随即支付了70,000元货款。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1.债务人的处理方法。债务人甲企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债务人甲企业应按会计确认的资本公积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在会计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该项纳税义务与损益无关,其应交所得税不能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无论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均应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2002年10月20日: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
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00
2003年1月20日:
借:递延税款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2.债权人的处理方法。债权人乙企业由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取现金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债权人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债务重组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70,000
坏账准备1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100,o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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