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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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性质
杭州公司虽然不是合同的缔约人,但在合同履行中,多次参加会议纪要的签署……,且于1998年10月3日给中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工程款支付事宜,凡杭州公司未能及时到位,上海公司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杭州公司负责给付。由此说明杭州公司已经加入到中成公司与上海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杭州公司应按其对中成公司承诺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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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A、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务。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债的可转让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能转让的、或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B、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实为债的主体变更。
C、须有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需要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与原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合意。
D、免责式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人偿债能力有无与高低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原债务人转移其债务实质上属于处分债权人的权利,如任由债务人转移债务,则无异于允许其自由处分债权人的权利,这显然有违债权保护的立法宗旨。
E、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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