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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审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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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审判的分析

所谓承包合同是法人与其内部组织或成员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承包责任制首先在广大农村实行,随后推向城乡厂矿企业。随着广泛推行承包合同制,围绕承包合同制的责、权、利三者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的经济纠纷也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工983年前,限于人力和缺乏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只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山、 南海等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开始试办了一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决定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列入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 同时,考虑到这类案件大多数是发生在农村,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处理纠纷,要求人民法庭审理简易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给予业务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据统计,1985—1986年底,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3件。

佛山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巩固新型的生产关系,稳定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审判方法上,各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有关部门的说服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着重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根据承包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重视发挥“三个”作用:

第一,重视发挥经济审判庭的作用,经济审判庭是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主力军。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经济审判庭不但要积极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还要积极审理难度较大,影响较大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并负责指导、帮助人民法庭提高审判水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业务水平。这样做既使经济审判庭明确本身的任务,也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如中山县板芙区长征乡第五生产队诉生产队养鹅承包组周福昌、 陈申、张洪标等人拖欠承包款一案。1977年初,被告承包了生产队400只母鹅,期限一年,合同规定,一年内上缴承包款10000元。合同还规定,由生产队供应养母鹅的牌价饲料和预借办场经费。但一年期满后,被告只交还饲料谷款13770多兀,尚欠承包款等共14520元不还。 1980年初,根据被告的要求,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规定1980年上缴承包款4000元,并预借3000元给被告先增购母鹅、母鸭,以扩大生产。承包期满后,被告又没有履行合同。两年来,除只交还借款、饲料款27540多元外,尚欠承包款等款项16760元,拖欠不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则以 1979年承包指标过高为由,拒绝上缴承包款,遂引起了纠纷。生产队社员联名写诉状上告,甚至不出勤,屡次上访区委、县委,要求责成被告上缴承包款,落实群众的收益分配。这起承包合同纠纠,标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关系到群众的收益分配,影响了”双夏“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 中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深入到当地,依靠区党委和乡党支部,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清案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 乡干部会议和鹅场承包组会议,进行摆事实,说理说法,分清责任。接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促使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地解决了纠纷,清还了承包款。农民群众表示满意。

第二,重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而且设在区镇,对农村中发生经济纠纷的信息知道得最快。 因此,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对及时解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从 1984年以来,佛山市各基层法院普遍把简易经济纠纷案件下放给人民法庭审理,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如1985年佛山全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99件,其中人民法庭受理的就有240件, 占总数的 34.3%。有的基层法院占60%一70%。如高明县人民法院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0件,其中人民法庭受理的就有90件, 占69.2甲o。尤其是该县合水人民法庭只有三名干部,但他们在1985年除把受理的34件民事案件全部办结外,还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办结经济纠纷案件34件,成为1985年佛山全市人民法庭办结经济纠纷案件较多的法庭之一,对促进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得力助手,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各种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发挥调解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不但发挥调解会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在调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活动中,也十分重视发挥调解会的作用,从而使大量的民间经济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维护了农村经济秩序,减少了人民法院的收案。如南海县罗村区1986年发生经济纠纷64宗,经调解会调解解决的有18宗, 占发生经济纠纷总数的28。1%;诉到人民法庭的有46宗,再次经人民法庭调解,作简易经济纠纷处理的有10宗;最后立案审理的有36宗, 占发生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56.3%。人民法庭大量减少收案,调解委员会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此外,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还注意结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宣传《经济合同法》,并针对一些当事人签订合同存在的问题、给有关人员讲授如何签订好经济合同的法律知识,帮助农村集体和个人修订、充实、完善承包合同,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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