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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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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看争议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三个法律文件对这一要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外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如果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应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二是看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问题是夫妻单方出具借据,如果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要求夫妻一方证明其配偶与债权人举债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几乎是不可能的,其结果就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大量事实上的夫妻个人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适用法律虽然能防止夫妻恶意逃债行为,但更多的时候会造成债权人在他人夫妻关系恶化或离婚后,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将个人债务发生的时间更改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使债权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使社会利益失衡。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要将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而不应简单机械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看争议债务是否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即看这些债务是否是: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夫妻为履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5、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四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既使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无举债的故意,只要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五是要审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审理婚内单方举债是否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应当以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全面客观地审查认定证据,依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绝对不能简单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是要善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婚姻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人身及财产等诸多内容,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实时,仅仅依据法律的硬性规定是不够的,法官还应借助日常生活经验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综合认定,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债务是否超越了夫妻日常生活代理的范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另外,我们还应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来分配举证责任,如债权人应对较大数额债务的形成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举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不能举出夫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只能认定为婚内单方举债,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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