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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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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是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和支持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效益增加明显,利润成倍上升,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增加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镇大规模的开发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土地,政府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这使得原本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身价倍增。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是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使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部分村庄宅基地建设规划混乱,有的村庄虽有规划却流于形式,部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少部分村镇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对因乱占、多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或推或拖,以致形成纠纷;更有少数干部违法私自批划宅基地,引发纠纷。

四是确权发证方面的原因。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6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宅基地登记发证,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登记发证:第一次是在1950年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由于当时丈量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填写不规范,宅基地边界不明确等现象普遍存在,为以后权属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第二次是在1986年,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准备在农村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工作。当时县政府下发文件,规定了每户使用宅基地的面积及发放临时宅基地使用证的原则、方法和发放程序,由各村组织实施该村农户的使用证的发放工作。但大部分在实施过程中自己制订标准,有的按农户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丈量;有的使用证填写不规范,四至长宽尺寸与农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相符合;有的村空白宅基地证管理不当,流失到农户手中由农户随意填写,因此产生了很多纠纷。第三次是在1992年,由于当时中央下发了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禁止向农民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此项工作在进行过程中被迫停止,只有部分村庄的农户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使用证,而大部分村庄仅仅发放了一部分使用证,因此项工作未进行彻底,造成同是相邻的农户一方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另一方农户未领取,使得双方形成纠纷。

五是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不统一。土地管法确定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纠纷案件,但由于处理此类案件需要经费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因此,县乡两级政府均不愿受理。有的地方由土地部门处理,有的由信访办处理,甚至有些乡镇让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处理,处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更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引起新的纠纷。

六是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心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不少人已经从温饱时代进入享受时代,对住宅的要求从遮风挡雨发展为住的舒适、宽敞,纷纷建新房盖洋楼,以往双方不太明显的界址碰撞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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