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定义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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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定义之评析
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与APBOpinion 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贷款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美国,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美国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第15号公告要窄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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