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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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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实务剖析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只依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不会轻易扩大对非义务人或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在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上,也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利益问题。例如对于个人债务,即使债务人与其配偶存在夫妻关系,也不会将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而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就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基本的生活条件,不致因强制履行义务而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同时,对故意逃避债务,以所谓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的情况,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责任。

文章开头讲到关于是否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法院有三种分歧意见:一种不应追加;第二种是应当追加;第三种是可以追加。为此,笔者作如下实务剖析:

不应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债务未履行或部分履行

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由其个人财产承担,不应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里要正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限。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人已在其占有的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的财产范围内履行了义务,共同债务人中的妻或夫一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就不应再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了。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负担保责任的,一方承担了担保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债权已经实现,就不应再追加另一方了。但是,执行担保人一方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超出的财产部分仍应由另一方个人财产作为被执行对象。

如果夫妻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且有证据表明有关财产为约定的个人财产,就不应当以此理由来追加被执行人。另外,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生活必须用品和基本的生活保障物品,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应当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未履行或部分履行。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承担,同样要注意区分那些是个人财产、那些是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确定后,无论哪一方占有的共同财产都是被执行的对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债务。

为什么这种债务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主要是因为个体经营和承包经营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共同参与的,且经营的收入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所以,该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夫妻离婚后,对于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就共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其个人财产由另一方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债务人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夫妻对外有共同债权,而一方明确表示放弃该债权,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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