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径化解“民间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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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民间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频现报端,这些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间债务纠纷的发生,都与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有关。
一、民间债务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长期以来,民间债务纠纷一直存在,并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极端现象:
一是“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是“涉黑讨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来讨债。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三是“自残要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自虐、自残、自杀等方式要债,一般发生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其中“要钱没有”又分真没有和装没有两种情形;二是“有钱也不给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样”。
五是“恶意逃债”。主要指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却采用“金蝉脱壳”等方法,逃出债权人控制的地域范围。
六是“消极避债”。主要指债务人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债权人的一再追讨而不得以的消极避世行为。如有的债务人躲到荒山之上,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如重庆李先培为躲债变成现代“山顶洞人”事件;更有严重的,为了躲债,自己干脆去犯罪,等着进监狱,从而使债权人再也不来缠自己,如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史某为躲债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抢先要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一些精明的债权人率先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债权,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也就是所谓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八是“择亲还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会先清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这些极端债务纠纷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克服极端债务纠纷
极端民间债务纠纷的广泛存在,与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有关。1986年《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实际上只适用于作为法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法适用的基本主体是企业法人,即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也可成为我国破产法的适用主体。显然,新旧破产法都将个人排除在它的适用主体之外。笔者认为,有必要扩大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以有效化解民间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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