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同意的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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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同意的作用机制
所谓“退出同意”,是指在债券交换时,债券持有人接受债务人发出的交换要约,放弃原先持有的债券,接受新发行的债券,并同意对原先债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由于债券持有人在放弃原先债券的同时就等于自动地投票同意对原先债券进行修改,因此“退出同意”又被称为“退出修改”。
退出同意的做法源于美国公司债券重组的实践。在美国,虽然1978年《破产法》第11章规定了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但由于诉讼成本高且程序拖延, [9]有时公司管理层还可能失去控制权,因此,一些遇到财务困难的公司往往试图避免适用第11章所规定的程序,而倾向于通过债券交换实现债券重组,同时还试图利用第11章程序中允许多数人将重组强加于少数人的规定,来减少或避免债券交换中的不合作问题。 [10]从理论上讲,要避免或减少这种不合作问题,最主要的方法是提升对债券交换的接受率。这不外乎两条途径:一种是使新债券更有吸引力,或者说,给予接受交换者额外的好处,例如,债务人可以高于市价的价格买下现有债券;另一种就是降低现有债券的吸引力。由于利用第一种途径,债务人就必须支出额外的金钱,这对于已经陷入财务危机的债务人来说很不现实,因此实践中通常采取第二种途径,也就是,利用债券中允许多数债券持有人修改债券的某些条款的规定,来修改或取消对潜在不合作者来说很重要的一些条款,使债券条件变得很不利,甚至可能具有损害性,这样,债券的吸引力就会骤减,可能也就没有人愿意继续持有它们了。 [11]正是基于这一点,有些公司在进行债券交换时,要求接受交换要约的债券持有人在交出原先债券的同时,同意对原先债券中的某些条款作不利修改,也就是退出修改,只要同意退出修改的债券持有人达到规定的多数比例,这些修改就具有约束力,可以约束那些未同意交换的仍持有原先债券的少数人。这样,即使有些债券持有人不愿意交换,由于预期到可能不利的后果,也就不得不接受交换要约,进行债券交换,债券交换的参与率因而增加,相应地,不合作问题也就得以减轻或解决。
同样,在国家为重组债务而进行债券交换时,退出同意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当一国进行债务重组时,少数不合作者对于多数债权人利益的威胁和对债务国本身的威胁是相同的。特别是,进行债务重组的国家往往是因为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或面临无力支付的威胁,通常只有很少的资源可用于偿还外债,因此,在债券交换时提供给债券持有人的新债券的金融条款是根据它预期的未来偿债能力起草的。如果在交换后,不合作者通过加速或诉讼等手段获得清偿,这不仅对接受债券交换的多数债券持有人不公平,而且,这些额外清偿肯定也消耗了债务国已经非常稀缺的资源,从而损害该国继续偿付新债券的能力,也进一步威胁到多数债券持有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一旦某个债券持有人决定接受债券交换要约,他在经济上就有充分的理由希望其他债券持有人也同样接受。而退出同意恰好是一个有利的工具。对于多数债券持有人来说,通过退出同意,他们在放弃原先债券前同意行使其修改的权利,解除其中一些重要的保护性的约定条款,迫使潜在的不合作者也放弃原先债券而接受新债券;对于国家来说,由于退出同意,潜在的不合作者减少了,债券交换的参与率增加了,其实现债务重组目标的可能性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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