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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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
由此,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据此主张免除保证债务,从而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毫无意义。此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其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致主债务时效中断有悖保证之意旨。
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能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院《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因有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与否而异,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债务。如上所述,该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混同,此其一;其二,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当然致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则保证责任难以免除,不利于保护保证人;其三,该《规定》规定保证债务的中断与否与有无约定保证期限有关,于法理无据。
因此,笔者主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及于保证诉讼时效。从另一角度观之,主债务人不能由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届满而据以抗辩其不负履行主债务之责,此才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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