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进路的个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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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进路的个案选择
夫妻未离婚时共同债务的确认
在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夫妻未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通常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未对执行其控制的财产提出异议;第二种情况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对执行其控制的财产提出了异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夫妻之间身份利益的一致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被法律预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通常可以直接推定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配偶控制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而直接予以执行。当然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配偶所控制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执行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在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背景下,这种极其少见的情形实践中通常只能被忽略,出现的这种情况或者被默认为夫妻相对方是自愿替配偶承担对外债务,或者在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经审理发现确有执行错误的,按执行流转程序处理。在第二种情况下,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仍应当将异议申请提交执行裁决组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再执行讼争财产,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由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执行配偶个人财产的,应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不通过案件开庭审理难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应建议当事人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暂时中止案件执行。在夫妻关系仍存续的其他诉讼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也可以中止诉讼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确认之诉,待确认之诉裁判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案件审理。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的确认
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有可能存在婚前、婚中和婚后财产,原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在对外方面变得更加复杂。简单地依据原夫妻双方的身份而推定双方享有财产利益的一致性变得较为困难,同时,依身份关系直接推定夫妻财产和夫妻债务的属性也都变得更加复杂。此时,如果执行申请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控制的财产时,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其配偶控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执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经审查后应作如下处理:第一,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所控制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适用推定方式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该财产,不需要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第二,如果执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所控制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都应当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第三,对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执行法官也可以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因发现情况复杂,不通过案件开庭审理难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建议当事人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中止案件执行。第四,在其他具体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的,既可以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也可以中止诉讼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确认之诉,待确认之诉裁判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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