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丁国富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丁国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即首先是执行被执行人明确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足时也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夫妻......本文有58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即首先是执行被执行人明确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足时也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直接可以采取变卖、拍卖等措施以偿还债务。对第二种情形的执行,涉及执行中难点,即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主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如果协商不成或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的,笔者认为,从执行效率原则,如果是不能物理分割的财产待拍卖、变卖共同财产后进行价格分割应是可行之路径,上文中案例就是采用此种办法。

对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949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