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处罚是什么?非法出版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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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处罚是什么?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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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出版物如何认定?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1、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9)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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