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郑伟亮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郑伟亮”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以下称不正当广告行为)亦随之泛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愈益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以专门条款对广 随着商品经济......本文有89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以下称不正当广告行为)亦随之泛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愈益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以专门条款对广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以下称不正当广告行为)亦随之泛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愈益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以专门条款对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不过,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正当广告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和认识上依然存在着不少需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点探讨。 不正当广告行为的法律特征 不正当广告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推销产品或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据此,构成不正当广告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 不正当行为主体。广告是综合性艺术形式,它的制作和发布一般涉及广告客户、广告公司、新闻单位等,在法律上,前者称为 经营者 ,后两者称为广告经营者。不正当广告行为的主体也主要为上述二类。广告客户,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不正当广告行为的主要主体;广告经营者,即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者,通常为广告公司和新闻单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为人同样可以成为不正当的行为主体,这些主体是随着广告形式不断增加而出现的。如:顾客接受了经营者给予的利益许诺后,为其宣传推销商品;文体界为拉赞助而承担为赞助单位作广告的任务;记者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商品介绍性质或含有商品介绍内容的报道,即借报道推销商品或提供营利性服务等,一旦此类广告行为有不正当竟争,顾客、文体单位、记者等都可以成为不正当广告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不正当广告无论以文字、声音表述,还是以图画、实物展示,其表现形式的背后都隐含着广告主体的欺骗意图,故该行为属欺诈行为。欺诈方式一般有:(1)夸大失实。在广告中作同实际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相距甚远的虚伪的夸大表示,这种方式较为多见;(2)隐瞒情况。这种行为的下种方式是故意掩盖商品在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缺陷,另一种方式是对应当说明的商品情况有意回避,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或产生误解而上当,如对于试制和试销的商品,不在广告中加以注明,使人误认为是定型产品;(3)语意模糊。其特点是:以字面、画面上看或声音中听是真实的,但由于玩弄措词技巧容易使消费者对所宣传商品产生错误理解,如国外一面包商称他的面包无化学成份,虽然该广告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它给消费者一个误解:其他面包商的面包有化学成分。由此可见,不正当广告表面上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失实的。但也并非所有夸大其词的广告都是不正当广告,如:某化妆品 今年二十、明年十八 的广告并不真实,但人们不会有岁数倒退的误解,只会理解成该化妆品有养颜作用,故它不属不正当广告。那么如何区分合法与否呢?关键为该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凡是引人误解的广告不管表面上是否真实,但内容肯定是虚假的,只有引人误解的广告才是不正当广告。 (共计5页) 上一页 1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广告宣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933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