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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富立兴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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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双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岛公司)与被告北京迅捷富立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兴公司)、被告重庆电视台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原告北京双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岛公司)与被告北京迅捷富立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兴公司)、被告重庆电视台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子健、王茅,被告富立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长江、余功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电视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岛公司诉称:我方与富立兴公司均是生产健身器的厂商,具有竞争关系。2004年5月起,富立兴公司在重庆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吉林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的卫星频道上发布虚假的、诋毁我方等同行业厂家的广告,欺骗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重庆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布虚假、诋毁我方等同行业厂家的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我方等同行业厂家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综上,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被告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和相关调查取证费用55 000元;4、被告富立兴公司在重庆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吉林电视台等所有播放过不正当竞争广告电视台的卫星频道上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5、被告重庆电视台在其卫星频道上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2、原告销售同类商品的发票;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铧鉫商标的注册申请书;5、商标授权书;6、被告电视广告播放时间表;7、录像转录的VCD光盘;8、购买过程的公证书;9、购买过程的录音带;10、公证购买的;11、电视直销广告的摄制过程公证书;12、电视直销广告的摄制过程录像带;13、篮球协会的证明及证书;14、工商查档证明;15、原告销售量记录;16、原告商品遭顾客退货的记录;17、原告发布的广告记录;18、原告与媒体签订的广告合同;19、原告支付的广告费用;20、原告发布的广告;补1、人体解剖图教科书;补2、权人石锦峰的声明;补3、专利事务所通知函;补4、铧鉫公司给福奥德公司的授权书;补5、福奥德公司给双岛公司的授权书;补6、专利权人石锦峰给福奥德公司及迅捷健科公司的代理终止书;补7、一份报纸报道。 被告富立兴公司辩称:被告并非所涉广告的广告主,不应承担所诉广告带来的法律后果。被告根本没有与这些电视台签订有关本案广告的任何协议,不管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均不具备广告主的身份。原告为假冒产品的经营者,而不是合法经营者,其违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广告所涉产品为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我方经合法授权,享有排他的销售和许诺销售权,而原告未经专利人许可,假冒专利专利产品并擅自销售,是专利侵权人和假冒人,违法的经营者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双岛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我方所售产品的广告没有造成对合法经营者的损害。虽然上述广告非我方发布,但通过对广告内容的分析得知,该广告并没有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上述广告所贬抑的是违法的假冒者,而对违法的假冒者进行声讨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固有的权利。我方所经销的产品在质量上有保证,在功能上得到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认可,广告中对该产品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该产品广告只是对该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作出了合理的艺术处理。上述产品的广告内容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的艺术表现形式,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本案是民事纠纷,原告在其起诉中罗列了很多明显超出民事审判范畴的情形,对于这些部分,应不予审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共计5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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