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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告发布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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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少数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国家规定了它们的具体发布标准,在发布时,须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有药品广告、农药、兽药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烟酒广 对于少数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国家规定了它们的具体发布标准,在发布时,须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有药品广告、农药、兽药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烟酒广告、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等。 关于药品广告,《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号令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1)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置的制剂;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2)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3)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疗效最佳 、 药到病除 、 根治 、 安全预防 、 安全无副作用 等。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商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4)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 最新技术 、 最高科学 、 最先进制法 、 药之王 、 国家级新药 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5)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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