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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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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有: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药品广告注意事项,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广播电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如下: 1、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药品广告审批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须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药品广告注意事项: 1)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 疗效最佳 、 药到病除 、 根治 、 安全预防 、 安全无副作用 、 毒副作用小 等; 2)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3)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评比、推荐、获奖等内容; 4)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6)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7)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不得含有 无效退款 、 保险公司保险 等承诺; 9)不得含有 家庭必备 或者类似的内容; 10)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1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需要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3、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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