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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更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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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广告代言是虚假的,比如SKII、亿霖等,这些是我们非常熟悉的面孔,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这种现象的出现,这是虚假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因为他的参与,才使虚假 现实中很多广告代言是虚假的,比如SKII、亿霖等,这些是我们非常熟悉的面孔,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这种现象的出现,这是的重要参与者,因为他的参与,才使虚假广告的危害程度加大。同时他是虚假广告的收益者,他获得了很高的代言费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享有获取代言费的权利,而不承担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任何法律责任。无论从民法上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都不合适。所以,我们非常赞同《食品安全法》55条的规定。 对连带责任,我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什么叫连带责任?这里有很多的专家学者,原告和受害人可以向审核一方追偿。这里有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有些人倾家荡产都赔不起。法律上是什么样的责任,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应该按照相应的责任,这是体现了公平和合理。 用什么样的方式保护购房业主的权利?可以增加一些解除合同的条款。这在广告法中有没有一些突破?在未来38条的修改中,对广告参与者要有相应的规定。《食品安全法》56条规定禁止食品检验机构、消费者协会推荐食品,为什么做出这种禁止性规定呢?也就是说,你的公信力太强了。要是你发布了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太重了。我们反观《食品安全法》55条,明星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厂家不惜重金去请公众人物,就是消费者的爱屋及乌的心理。他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并不比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推荐的损失低。我提出一个建议,禁止自然人代言食品、婴幼儿产品以及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我们《食品安全法》55条、56条的初衷。 实际上《广告法》里也有规定,但是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问题。在这里既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实际上更重要的是要有刑事责任。广告参与者有很多,单单追究明星的责任,公平不公平?上次《食品安全法》刚出台的时候,人大法工委的副主任去参加一个活动说,立法者没有对哪一个群体,是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的。广告的发布者有明知而应知,尽到审查任务了,不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应尽的审查义务,这都很弹性。看一个复印件,很难确定的。但是广告费还是收取,一方面虚假广告很多,媒体要不要承担责任?我们在未来《广告法》中不仅要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无论是否有故意和过失,只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该予以追究。这样发布广告当中,从经济的角度考察能不能发布虚假广告,就要真正把握是不是尽到审查义务。我们在广告法里有一法一规,还有工商局和相关部门很多广告的办法,为什么现在虚假广告很多,就是在发布方面没有弄好,发布虚假广告对社会是危害的,因此广告发布的费用应该予以没收。 (共计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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