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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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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辅助手段。但由于广告业只是刚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严重阻碍广告业进一步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辅助手段。但由于广告业只是刚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严重阻碍广告业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不同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广告行业独特的经营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其特殊的表现和特点。 首先,《广告法》明确了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含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不同主体,有别于经济活动中同类行为主体的特点;其次,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从主观或客观上,每一具体行为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活动主体或某一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第三,主要表现为制造广告市场的混乱,破坏广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表现形式 广告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虚假宣传。目前虚假宣传集中表现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1.集中向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领域和致富技术转让方向发展。2.手段更加狡猾,难以识别。随着消费者的逐渐成熟和对广告宣传的认识更加理智,虚假广告的制造者也减少了广告中直白的欺骗性宣传,而是用更狡猾的手段误导消费者。3.以各种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广告。4.不惜巨额投入,牟取惊人暴利。 目前,这些问题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后果:一是降低了消费者对广告宣传的信任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使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骗钱等违法行为得以生存和发展。 二是利用广告贬低同类或其他类产品、服务或竞争对手。贬低的方式上也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贬低一般是采用比较的方法,在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指出其他经营者商品与服务的不足。间接贬低主要是指不直接指出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足,而是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如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借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三是仿冒知名品牌的广告宣传内容,包括仿冒广告语、广告图文设计、布局等。国际商会在《国际广告从业行为自律准则》第10条规定: 在广告中,不得以足以引起误导和混同的方式,模仿其他广告宣传中的布局、文字、标语、构图、音乐、音响效果等。 若一国际广告经营者在一国或多国进行一项引人注目的广告宣传时,其他广告经营者不得在他宣传的其他国家内,盲目模仿他的广告宣传。 我国已加入国际商会,广告中的盲目模仿行为,应引起广告界的高度重视。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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